韩海娇 黄一埔|脱离道德审判:澳大利亚无过错路径对中国同居析产的启示

情感裂痕难以法律量化......

情感裂痕难以法律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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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娇律师:炜衡上海、中国及美国加州律师执业资格、微信13818408820
黄一埔Juris Doctor, Monash University

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财产如何公平分割一直是司法上的难题。尤其当双方均有付出却缺乏明确法律框架时,更易引发争议。澳大利亚通过"推定信托"这一衡平法工具,实现了"谁贡献多,谁获得多"的公平分配,且摒弃了"情感过错"因素的干扰,使法律聚焦于事实与贡献。相比之下,中国同居财产分割规则虽日趋完善,但过错因素仍常被纳入考量。法律如何在尊重感情的同时,保障公正?本文将解读澳大利亚的司法演进,探讨中国的实质突破,并启示未来如何构建更加理性、公平的同居财产分割新范式。


澳大利亚:推定信托的精细化构建与司法演进


(一)衡平法对不当得利的矫正机制


澳大利亚同居析产制度的奠基判例是Muschinski v DoddsDeane法官指出:若伴侣因共同生活或经济合作投入资源,却在无过错分手后由一方单独占有财产,将构成显失公平的不当得利。为纠正此类不公,法院引入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依据双方的实际贡献(包括金钱与非金钱)分配财产。未能公平履约的一方被视为"受托人",需返还其不当所得。该原则在Baumgartner v Baumgartner案中被正式确立:虽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因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分担生活开支,法院认定女方贡献占比45%,据此设立信托,判令房产收益按55:45分割。该判例进一步明确推定信托的三项构成要件:(1)同居或合资关系终止,且非因任一方过错;(2)双方对相关财产具有可量化贡献(无论金钱或非金钱);(3)若不设立信托,将导致一方获得不当利益。


(二)关于过错要素的司法态度


澳大利亚法院在同居析产中对"过错"因素的态度,正经历明显的去过错化转向。在Henderson v Miles (No.2)Callaghan v Callaghan等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情感关系本质复杂,若引入道德或法律层面的"归责"判断,既不现实,也无益于公正解决纠纷。衡平法救济应排除过错因素的干扰。在Boumelhem案中,Ward法官更直言,过错元素或可"逐步摈弃"。仅在极端情形下(如Bennett v Horgan),一方因家暴被捕,法院才可能认定存在"可归责过错",对财产分配产生影响。在多数案件中(如Woods v McKinlay),法院完全不考虑"谁对谁错"。其背后逻辑是:同居关系不同于商业合资,缺乏明确的合同义务和受托责任。不忠或感情背叛虽具道德指向,但并不构成衡平法上的可诉权益。正如Einstein法官在Tasevska v Tasevska案中所言:"家庭成员无人完美,常常是双方挑衅、共同失控。"法律不应介入对情感错位的评判。


(三)双轨制的救济体系


除了上述衡平法救济,事实伴侣(de facto partners)也可通过离婚的财产分割程序进行析产。根据《1975年家庭法案》,尽管并无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事实伴侣若持续同居满两年,或虽不足两年但共同育有子女者,可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向联邦巡回与家庭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FCFCOA)申请适用离婚的程序来进行财产分割,适用无过错原则,法院不考虑如出轨等道德归责因素。自2025年6月10日起,家庭暴力可作为影响财产分配的考量因素,但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暴力行为已被证实,且(2)该行为实质性损害了受害方的财产贡献能力。法院可据此作出衡平性财产调整(equitable adjustment)。值得注意的是,Baumgartner判例确立的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机制并未被取代,而是作为重要补充路径继续适用:(1)为同居未满两年但财产混同者提供救济;(2)为逾一年未及时申请的当事人保留诉讼空间。在上述情形中,当事人可向州级法院主张推定信托救济。法院将详尽审查双方贡献,包括资金出资、按揭偿还、房屋装修、子女抚养、家务劳动等,并结合分手情境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如在Karan v Nicholas案中,法院强调:推定信托关注的是贡献比例与公平回报,而非谁应对关系破裂负责。此外,《1975年家庭法案》的离婚财产分割程序适用时,所有财产均可纳入分割范围;而推定信托机制下,仅限于权属混同的财产可作为审理对象。


中国:从不当得利到司法解释的实质性突破


中国同居析产的核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2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一方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使他方受损的,应予返还。在实践中,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持有由双方共同投入所得的财产(如共同还贷购置的不动产),却拒绝分享增值收益,另一方可据此主张返还其应得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虽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涉及同居关系的财产争议与子女抚养纠纷,但未对同居析产问题设立具体分割规则,导致司法裁量空间较大、判决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202521日施行的《解释(二)》第四条首次明确了中国同居析产的基本规则。财产归属划分:个人所得部分,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所得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不适用"共同财产"推定原则;共同投入财产按"按份共有"原则处理,包括共同出资购房、共同经营所得及混同财产,按出资或贡献比例分割。分割规则:约定优先;无约定时,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分割比例。


中澳比较:过错因素的核心差异与启示


澳大利亚推定信托坚持无过错原则,基于同居关系不同于商业合资,既无合同义务,也无受托责任,情感裂痕难以法律量化。法院主要依据贡献比例和防止不当得利来分割财产,道德过错不影响权益份额。相比之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未明确过错对分割的影响,但在实践中若存在出轨等明显的道德"过错",法院往往倾向于据此调整分割比例,表现出一定的"过错吸纳主义"倾向。此举虽回应社会对道义公正的期待,但也带来过错标准模糊、私人情感法律化等操作难题鉴于此,中国可借鉴澳大利亚"去过错"模式,明确区分财产分割中基于量化贡献的权利确认与道德责任归属,防止司法实践沦为情感审判,提升司法公正与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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