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宠物成为高空杀手,谁该为生命买单?

当宠物成为高空杀手,谁该为生命买单?

2024年底,广东韶关一孩童在小区玩耍时,被15楼坠落的乌龟砸中头部身亡。经法院审理,乌龟主人张某被判赔偿128万元,物业公司因无证据证明失职免责。这起看似离奇的案件,撕开了高空坠物与宠物饲养责任的法律一角。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张某在高层饲养乌龟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其攀爬坠落,行为与孩童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其仅在"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时担责。因赵某夫妇未能举证物业存在巡查漏洞或防护缺失,法院认定物业无过错,他指出:"物业的常规巡查难以预见个人饲养宠物的坠落风险,除非能证明其明知高层养宠却未劝阻,或小区已多次发生类似事件仍未干预。"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数据显示,我国高空坠物案件中15%涉及宠物或宠物用品坠落。高层养宠的物理风险远超常人认知,即使是"低风险"宠物,饲养人也需尽到特殊管理义务,如封闭阳台、设置防护网等。  

"即使是乌龟、金鱼这类'低风险'宠物,饲养人也需尽到特殊注意义务。"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分析,"高层环境本身就存在坠落隐患,饲养人必须采取物理隔离措施,比如封闭阳台、设置防护网,否则就构成管理过失。" 

对物业管理方,虽在本案中免责,但仍需强化公共安全责任:如加装高空抛物监控、定期巡查隐患、公示养宠管理规范。上海某基层法院法官透露,近年多地出现类似案例,若小区频发高空抛物或宠物坠落,物业因未安装监控、未公示禁止养宠规定等失职,曾被判决承担10%-20%的补充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其为"单一偶发事件",因而难以归咎于物业管理漏洞。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换句话说,只要宠物造成伤害,主人几乎必然担责,无论是否主观故意。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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