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既往病史入职,公司能解除合同吗?

2020年10月25日,David入职青岛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员工提供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求职登记表》上写明:"本人在此求职申请表中陈述的一切均为真实及正确。如有隐瞒及虚假,本人愿接受无偿立即解雇。本人授权公司进行一切有关本人情况的查询。本人愿意接受就职前和就职后必要的体格检查。"

David在入职前就因背部意外受伤而无法从事某些体力工作。但David在填写《求职登记表》时,对"以前或现在是否患有疾病?"一栏,未填写任何疾病,也没有作任何解释。

2020年11月,David在填写《劳动者个人信息卡》时,在"既往病史"栏目中未填写任何内容。在入职前2012年10月29日的体检中,David在《职业健康检查表》"既往病史"项目中均填写的是"无"。

每年David工作绩效都低于2.5分,未达到公司期望。

2023年10月28日,公司给David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认为其故意隐瞒其重大伤病事实,无法胜任公司安排的维修工作,导致公司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不该签订的劳动合同。    

David认为该内容属个人隐私,不需填写。公司属违法解除,应当恢复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那么,员工隐瞒既往病史入职,公司能解除合同吗?答案是:David隐瞒既往病史,属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David在入职时未如实向公司陈述健康状况,填写《求职登记表》时,并未如实告知公司,致使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欺骗嫌疑。其辩称属于个人隐私的理由,不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David以个人隐私为由,未如实告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因此,David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签订该劳动合同,双方皆有过错,David在公司已付出的劳动,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已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予退还。其他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因此,David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David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驳回David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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