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踩犬粪滑倒致残, 该由谁承担责任?

小区业主踩犬粪滑倒致残案的责任认定

2024  1  7 日,某小区的业主刘某,像往常一样从家里出门,可谁也没想到,在小区人行道上,他一脚踩在了没及时清理的犬粪上,当场就滑倒受伤了。

刘某赶紧被送去医院,后来伤情鉴定出来,是左下肢十级伤残。刘某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自己摔伤致残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正常情况下,行人在通过道路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而在刘某通过事发道路前,已有老人小孩安全通过,说明只要提高注意力,合理避让障碍物,是能够安全通过的。

刘某对地面障碍物观察不足,未能避开犬粪导致摔倒,其本人对损害后果存在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疏忽大意过失,因此法院酌定刘某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

另外小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856分许物业保洁人员清扫了事发道路,但117分有数名业主遛狗,期间未见保安保洁人员巡查劝导,存在巡查缺失、督促不力的服务瑕疵。

道路上堆积的犬粪客观上存在致使业主滑倒受伤的危险,且因一个监控损坏未能找到狗主人,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负有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疏忽大意过失。所以,法院酌定该物业公司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30%的次要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此条款未直接提及小区物业公司,但在司法实践中,小区公共区域通常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明确了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职责。

从法律角度看,这起案件体现了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和过错责任的划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需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在此案中,物业公司虽在事发前进行了清扫,但后续对遛狗行为的监管缺失,未能有效防止危险发生,因此需承担相应责任。

而刘某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行走过程中也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其未对道路状况充分观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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