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司应该对临时换机型承担责任吗?
近期,有博主发布视频称,其原计划乘坐厦门航空某航班商务舱,却遭遇"降舱"。同时,也有消费者反映自己买的大机型商务舱,上机后却变成了小机型。此类运输合同纠纷并不在少数。
按照法律规定,航空公司作为承运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一条规定,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非自愿降舱"或"大飞机换小飞机"的情况,且航空公司能够证明已采取必要通知、补救措施,在法律上其责任可依法减免。但如果航空公司在未经旅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旅客有权主张退票或减收票款,还可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因降舱导致的误工费、酒店住宿费(如中转延误)等合理损失。
此前,曾有航司将旅客买的头等舱变为公务舱客票,被法院判定为降低服务标准。在另一起案例中,旅客乘坐的并非购票显示的大机型,起诉后获赔1000元,法院认为航空公司未提前告知擅自变更机型属违约。
我们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仔细阅读航空公司关于机型变更、舱位调整等方面的规定。若遇到"非自愿降舱"或机型变更等情况,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票截图、通知短信、与客服沟通的录音等,向民航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或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今日推文头条为本推文的英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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