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与大家都很关心的个人隐私保护与公共安全维护之间如何平衡密切相关,以下就是我们整理的主要内容:
一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制定本条例。
二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三 可以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公共场所包括:
1)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
2)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3)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4)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5)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在上述这些场所、区域内或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除本法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四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1)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2)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3)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4)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上述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五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安装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七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九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